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 1、具体工作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由甲乙双方在岗位合同中确定。 2、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国家的相应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第四条 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护用品。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2、乙方的奖金、津贴,按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乙方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支付;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的标准执行,由甲方承担。 3、乙方享受甲方员工的一切待遇。 4、乙方在工作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医疗期。 第七条 劳动纪律及奖惩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