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建筑工程造价分类
32-3-1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相反,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所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待。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