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 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 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 6 个月以上。
(三) 诊疗项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
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人社、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四) 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
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
求。
(五) 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
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
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 开展门
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
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
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
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 在册执业医师数量;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
疗机构 5 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
疗机构 2 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
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 30 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5 名以上, 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 1
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七) 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五
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
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 1000 人以上。
〈八) 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吉悉本市基本医疗、
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 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二、所需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佛山市医
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大型仪器设备清
单》《执业医师登记表》 《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书面材料。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解
放军、武装警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
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