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 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 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 6 个月以上。
(三) 诊疗项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
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人社、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四) 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
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
求。
(五) 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
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
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 开展门
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
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
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
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 在册执业医师数量;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
疗机构 5 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