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标的基本情况
1.1 委托标的名称 。
1.2 委托标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委托标的受让底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受让价格高于底价的,由甲方决定。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 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
2.2 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的期限 。
第四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4.1 服务费包括咨询服务费以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规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4.2 咨询服务费
4.2.1 乙方本次服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2.2 如本次产权交易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应支付已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4.3 交易手续费
4.3.1 如本次产权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计人民币(大写) (¥ 元)。
4.3.2 如本次产权交易以网络竞价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
4.3.3 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拍卖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3.4 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招标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4 若本次交易不成立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4.5 产权交易涉及的权证变更费用由 方承担。
4.6 产权交易手续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
5.2 甲方保证提供的交易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交易规则从事委托代理行为。
5.3 甲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5.4 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如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按委托转让产权底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