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
甲方(委托人):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人):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受让 持有的 的产权或 %的股权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 (证号: )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的产权交易事项。
具体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代为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协助甲方起草产权受让中必要的文件;
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协助甲方参加产权交易竞价,并根据竞价方式的不同,协助甲方准备竞买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操作培训等,及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协助甲方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代为办理产权受让相关手续;
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除本条2.1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寻找、推荐转让标的,并参与相关谈判;
根据标的企业情况制作投资分析;
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场内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
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双方的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真实、完整、有效。
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与转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服务费、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在北交所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其中若转让标的经竞价方式成交的,甲方应当向北交所统一交纳成交金额 %的竞价服务费。
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交纳至北交所。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二条2.2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
。
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实地考察、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和转让方要求需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交易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