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建筑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
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由公司委派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分公司所承接项目建安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分公司在承揽建筑施工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总工程师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分公司在承揽施工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