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路XX区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期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XX
XX
XX
货币
X年X月X日
股东缴交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余或者全部股份;
二、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向受让人发出或换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证书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出资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任职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所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