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
第一条: 甲方原将位于职工活动楼一层临街活动房自西向东第六、
七间《〈共两间) 交由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为即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
第三条: 承包费用,店面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乙方每月付甲方承包费_ 坦任担佰元 整。支付方式每 3
月一付,共付 伍任肆佰元 整。
第五条:承包所经营押金 2015 年 2 月 28 日付押金 址万元 整,
至2015年5月28日付押金 吉万元 整,至2015年8月28 日付押金 吉
万元 整,共计押金_肆万元 整。
第六条,甲方饭店所有物品交由乙方使用,使用期间发生损坏,
照价赔偿〈后付物品清单)。
第七条:承包合同终止,甲方验收后将押金退还于乙方,不计利息。
第八条: 饭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乙方使用期间不可变更。
第九条: 乙方每月按时支付房租,如不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收回
店面。
第十条: 承包方使用期间,按照甲方与文化宫签订协议书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起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