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2C模式下网络团购会计核算探讨
摘要:从2010年起网络团购在我国兴起,发展就极为迅猛,出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网络购物以网络为平台,凭借团购网站、消费者和商家实现“三方盈利”的独特优势。然而因为网络体制不完善,发展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施会计核算,保证税收监管,使网络团购这一现代化的营销模式健康稳定的发展,最终保证各方的利益。据此,描述了网络团购的定义,并从网络团购中各个会计主体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传统的销售模式会计处理和网购下会计处理的差异,并针对网络团购中的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结合税收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税收监管
1网络团购的涵义
团购,可以理解为团体购买。团购是一种以互联网电子商务为平台进行买卖双方交易的商业模式,不同的消费者有着公共需求时可通过网购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卖家把握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特点,买家得到优惠,节省金钱,并得到优质的服务。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建立了三者之间的微妙联系,总的来说,网络团购是涉及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之间的交易,他们三者核算不同的新型业务,而商家和网络团购是属于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关系。
2网络团购的优点和收益
2.1网络团购的优点
2.1.1降低交易成本
传统的商家主要是寻租店面销售物品,昂贵的店面不得不使商家提高价格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而通过网络团购,可以有效的降低商家的交易成本,不仅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商家优质的售后服务,还可以从销售商手中以优惠的价格获得应有的物品。传统的交易模式,消费者由于对厂家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只能被动的接受卖家单方的信息,这时个体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的接受卖家所出示的价格。
2.1.2消费者掌握主动权
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仔细比较各个网店商品的价格,从而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品。在网购模式下,充分改善了市场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消费者可以充分掌握主动权,在最好的服务下,随意挑选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
2.1.3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传统的购物模式下,消费者交钱买了东西,商家拿到钱就完全没有了责任心。在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时,商家拿到钱就完全无所顾忌,最后损失的往往是消费者。在网购模式下,团体购买可以增大单人谈判的筹码,还可通过好评差评等个人主观意见提供给他人借鉴。因此,消费者不仅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还可享受到优质满意的服务。
2.1.4商家可提高经济效益
传统的购物模式下,商店的物品大多提供给本地的客人,因此销售渠道比较窄小。在网购模式下,商店的商品可以全部放在网上,全国各地的人都可以看到并且购买,帮助商家扩大了销售渠道。网络团购大大的帮助商家薄利多销,虽然单件商品收益减小,但是团购活动既可增加销量和服务,减少库存加速资金的周转,进而更好的促进常规渠道的销售。
2.1.5逐步树立团购网站的品牌
网上交易是通过团购网站来实现的,团购网站不仅可以从买家与卖家获取应有的利益,又通过多个网站的竞争逐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不断树立较好的口碑和良好的树立品牌形象,通过对业务的拓展获得更大的利益。
2.2收益分析
2.2.1有形收益
(1)收入增加。消费者数量增加,商家采取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手段,销售量增加有形的收入自然增加。
(2)成本减少。通过网络销售可减少店面的租金,开展团购的商品和售后服务具有较低的边际成本,当购买商品或者消费服务的人数增加但不会增加商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这里以电影院为例,影场、设备、人员的投入是固定成本,而看电影的人数增加时商家的利润只会增加,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2.2无形收益
(1)广告效益。由于目前商品竞争大,商家必须通过广告宣传商品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增加购买人数。然而广告的费用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是最大的难题,广告的预算往往需要花费上百万甚至几千万,因此他们很少投入大量资金,大多采用的是临街张贴广告或者促销传单等,没有资金来进行传统广告的宣传,收到的效益十分有限。然而通过团购网站可以大大提高他们的宣传,以这样的手段打广告远不是传统的促销媒体所能比拟的。广告对于商家的宣传及其重要,以团购网站减少了商家的广告费用,还可给商家带来更多的潜在消费者。
(2)管理改进效益。团购条款是经过专业人员考虑多方因素完成的,既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又顾及了商家和网购网站,条款规定绝大部分都要求消费者在商家约定的时间内购买商品,或者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预约。通过这种方式,商家就可以提前了解到固定消费品中消费者的数量,进而为商品和服务的内容提前做好准备,既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又给商家一定的准备,很好的提供给商家管理改进效益。
3网络团购的现状
网络团购从开始到现在有了质的飞跃,当前,网络团购物品多种多样,包括餐饮团购、旅游团购、婚纱照团购、娱乐团购等形形色色的团购。网络购物模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起步较晚,发展不太规范,还没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很多商家根据这一漏洞获得不太正规的收益,国家和政府正在尽力完善有关网络购物法律条例。在实际的经营中,很多网络商家多少存在涉税问题:(1)网络团购难以索取发票。消费者在网上直接付款,商家通过网购网站获得款项,两方在网络平台下,没有实际的物品交易和汇款收取,因此引来了广泛的争议,发票由谁来开一直备受争议?商家秉着这样的说法:网购行为价格低廉,再开取发票则会无利可图。这时商家就不愿意在还未受到款项时就出具发票。(2)网购的收入确认点有待明确。我国目前税收主要是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由于当下网络体制的不完善,网购给一票控税的征管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税务机关监控团购官网和商家实际收入轻重把握不当,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解决的办法有待加强等。
在网购模式下,当消费者对网上提供的物品感兴趣可以点击购买,正确填写物品的快递地址,可通过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工具付清货款后,最终物品由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还可通过电子券团购方式,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付款之后,会收到团购网站发送的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可凭借消费券到商家进行实地消费。收到消费者的付款后,团购网站在选取从支付平台收款和支付给商家款项的方式有三种:(1)由支付平台将款项分为两分,佣金部分支付给团购网站,商品购买价款部分支付给商家;(2)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再交易完成后将价款支付给商家;(3)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在扣除资金后定期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商家。这是多数团购模式中应用最广泛的模式。
4明确和完善网络团购会计核算,为税收监管提供依据
4.1明确网络团购的销售主体
首先,商家提供商品,应为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提供发票。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售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表面上看,消费者付款是付给了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应该担任发票的开具方。但是,团购网站只是一个平台,确认消费者收货后,网站会把款项打给商家,由此我们发现流程中这个过程真正的收款方并非团购网站,而应该是商家,商家收取的才是真正的对应商品及劳务的价款,团购网站收取的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佣金,因此让其提供发票是不合理的。
4.2网络团购的两种模式
(1)实物模式,这种主要是设计有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