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

141阅读 | 6收藏 | 7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1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2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3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4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5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6页
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docx第7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7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听雪 上传于:2024-08-29
1论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分割周梦思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一种新型权利它除了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以外还带有一定的人身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性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紧密的联系难以分割但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量化可以分割离婚时应视情况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建议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关键词知识产权离婚分割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102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象一般是智力成果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一般有三种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性质这点在著作权里有明显体现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本身联系紧密不能分割只能专属于著作权本人但著作权产生的收益却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二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要某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发生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权利人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时并未缔结婚约该项收益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比如著作权而知识产权一旦获得权利人不仅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也应享有其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也应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只是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只要结婚之前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权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什么叫做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对于著作权来说应该看该作品是否已经完成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取得还需要经历一个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过程可见只要该专利商标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就被视为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因为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需要经历的时间是不一定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等到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算取得该知识产权这对权利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比如甲和丙二人于2012年1月份各完成了一项专利并同时向国家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甲申请的专利项目涉及面较窄且争议不大2012年6月甲的申请就顺利通过了但是丙的专利由某种原因一直到2013年一月才获得通过若甲丙二人都在2012年8月结婚甲的专利就视为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而丙的专利由于在婚后才通过申请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显然是3有失公平的所以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来说只要商标和专利完成以后向国家提出了申请就应视该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个人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取得但是没有产生收益婚后该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中非权利人的协助努力下取得了收益那么该项收益应该适当考虑非权利方的付出适当予以分割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离婚之后才取得收益的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予以分割却在学界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规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制在了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很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没有产生或产生预期收益如果在离婚之后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应属于权利方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依据是知识产权权利方在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非权利方给予了莫大的支持与鼓励可能是以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或者是多做家务换来的从上述论述已知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殊性其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性收益或明确的财产性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4相应的条件如果把这种知识产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却产生于离婚之后视为知识产权方个人的财产显然对非权力方不公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出于弱势一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而组成的一种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里双方的付出不可能呈相等状态特别是如果一方参加学习或者专心于某种科学研究另一方必定会付出更多的家庭劳动甚至牺牲自己的事业去支持另一方的创作研究从婚姻爱情观来看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是基于夫妻两人的感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无保留的支持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方对另一方更多的付出是基于对另一方所从事的创作研究可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期待如果说我们不承认该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等于否定了非权利方为了知识产权取得人取得该知识产权所付出的努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今的家庭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权利方一般为男性家务劳动等依然由妇女承担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的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的比例均高于720而男性均低于16女性承担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主要责任的占452和397分别比男性高282和229个百分点如果把男性在婚姻存续关系中依靠女性更多的家务付出或职业牺牲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之后取得的收益视为权利方的个人财产是与我国婚姻法提倡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只要知识产权产生于婚5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四对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分割存在的两种观点虽然知识产权收益可以分割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有上述的一些特殊性在离婚时分割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操作性方面有着很多的不便目前我国在处理该问题时存在两种相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该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先不予分割待将来产生收益时再行分割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平衡离婚双方在该知识产权下可取得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的利益暂不分割是一个弊大于利的办法对保护非权利人一方利益达不到其追求的最大限度公平的效果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现实中很容易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离婚后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在该知识产权取得一定的收益后采取隐蔽欺瞒的方式侵占非权利方本应得的利益而非权利方可能对该知识产权并不了解也并不清楚它是否取得了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反而会让非权力方权利尽失所以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利益也应该在离婚时就予以分割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具合理性在处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时建议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既要注意兼顾双方公平又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双方离婚后生活的便利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能够更好地发挥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的处理方式五知识产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步骤6首先夫妻二人先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引进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待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不同的买卖者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专业的评估机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分割的科学性在评估机构估价之后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由夫妻双方竞价取得若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则将该知识产权变价处理由夫妻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得但著作权的分割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无法适用上述步骤因为著作权里含有大量的人身权内容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无法与非权利方进行分割所以在处理离婚时的著作权问题时该著作权应由权利方取得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权利方对非权力方进行折价补偿而对于那些在离婚时暂时无法分割的知识产权比如说最新型的一种专利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估价也暂时无人愿意购买建议成立专门的托管组织对该种知识产权进行托管以便在未来该知识产权符合一定的分割条件时再行分割六知识产权在分割后的救济方式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有可能出现较大偏离其实际价值的情况如果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估价过高对取得该知识产7权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损失如果估价过低对未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了损失若该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价值与评估机构的估价之间出现巨大的差异就违背了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初衷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在离婚时进行估价分割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分割后的5或10年内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给予利益受损方一定的请求权请求对该知识产权重新进行估价分割注释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周林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J法商研究19966责任编辑徐阳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