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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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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来迟 上传于:2024-06-05
X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CO-W-GM-00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制者: 检验部门:总经办 受控文件原始印章 审核者: 执行部门: 生产部 确认者: 实施日期: 编制日期:20XX年X月X日 文件类别 编制部门 版本号 页次 三阶文件 生产部 A/0 第1页,共10页 1.0总则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分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 1.3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预治工作,总经办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4各部门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1.5总经办环安课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预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5.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1.5.2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1.5.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危险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5.4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1.6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6.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6.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1.6.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6.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6.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6.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7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0前期预防 2.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2.1.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现场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1.2有与职业病危害保护相适应的设施 2.1.3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1.4有配套的卫生设施 2.1.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1.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2.2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公布通知职业病接触员工。 2.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地施工、同地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估,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0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3.1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3.1.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1.2建立健全职业危险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病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1.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1.5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3.1.6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3.1.7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1.8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1.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10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业病防治制度。 3.2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和使用 3.3生产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方警示说明,告知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救治措施等内容 3.4对要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5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 3.6公司采购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应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和中方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警示标识,上述资料由采购部备份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3.7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8各部门在安排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3.9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危险告知: 3.9.1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分要进行好监督检查职责。 3.9.2公司从业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有报告。 3.9.总经办环安课负责厂区内职业危险及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识粘贴、维护。 3.9.4总经办环安课在新进员工入职厂级安全培训时应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定期对现场监测评价结果公布告知从业人员 3.9.5人力资源部负责厂级职业病防治宣传及培训,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栏。 3.10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地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4.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1人力资源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4.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4.3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4.3.1劳动者职业史、既住吏各职业危害接触吏 4.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4.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3.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3.5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4.4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5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5.0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5.1职业病防治计划 5.1.1制度完善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5.1.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5.1.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1.1.3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5.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5.1.3.职业病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急性职业病报告:  5.1.3.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3.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5.1.3.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5.1.3.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3.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3.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5.1.4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5.1.4.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1.4.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1.4.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1.5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5.1.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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