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户口类别
①本市城镇
②外埠城镇
缴费类别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核定基数×20%
核定基数×8%
核定基数×20%
核定基数×8%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失业保险
核定基数×1%
核定基数×0.2%
核定基数×1%
核定基数×0.2%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工伤保险
核定基数×核定比例
——
核定基数×核定比例
——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生育保险
核定基数×0.8%
——
——
——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医疗保险
核定基数×10%
核定基数×2%+3元
核定基数×10%
核定基数×2%+3元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户口类别
③农村劳动力(本市/外埠)
④农民工(仅参保养老、工伤、医疗)
缴费类别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核定基数×20%
核定基数×8%
核定基数×20%
核定基数×8%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下限1615元/上限12111元
失业保险
最低工资×1%
——
——
——
2009年度最低工资为800元
工伤保险
核定基数×核定比例
——
核定基数×核定比例
——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生育保险
本市:核定基数×0.8%;
外埠:——
——
——
——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医疗保险
核定基数×10%
核定基数×2%+3元
社平60%×1%
——
下限2422元/上限12111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60%为2422元
备注: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四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四月至次年三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12,111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40%(1,615元),医疗、生育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12,111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422元)。
2.农业户口职工基数确定:每年四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四月至次年三月基数不变。
① 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12,111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40%(1,615元),失业保险基数为最低工资(960元),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12,111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422元)。
② 农民工:养老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12,111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40%(1,615元),失业、生育保险可不缴费(原来选择只上工伤、医疗两险的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强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及生育保险延续不变,可不缴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