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案由: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
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相
继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
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申诉人意见:
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 3000
元的标准支付 2000 年一月至 xx年2月5 日期间拖欠的 13 个月的工
资差额 13000 元,拖从 2000 年 6 月的工资 2000 元、xx 年春节的期
间的工资 976、74 元及经济补偿金 3994、19 元,共计 19970、93
元;xx年 1 月至 xx 年 2 月拖欠的三项社会保险金 6890 元,由本人
在朝阳区职介所投保;支付2000 年 1 月至 xx 年 2 月期间单方解除合
同补偿金 3000 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15000 元,共计 4500 元;支付其
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8811、19 元,休息日加班费
17860、48 元及经济补偿金 9167、92 元,共计 45839、59 元。
被申诉人意见:
认为双方《聘任协议书》到其自行终止,不存在公司单方解除合
同的情形;关于三险,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不属公司履行责任范围,
应由本人自行缴纳;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其任务指标及待遇,并不存在
月薪 3000 元的说法;因行业特点,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由本人
决定,与公司无关。
调查核实情况:
甲某自 2000 年 1 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有终止日期为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聘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某月工资 2000 元。该
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但甲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亦
向甲某支付了 xx 年 1 月的工资。xx 年 2 月,公司负责人表示让甲
某放假。随后停止甲某的工作及停发工资。甲某在该公司工作期
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认为双方在 xx 年 1 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该公司解除与
甲某的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
补偿金,隧裁决由该公司按每月 2000 年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甲某 (应
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费 4940 元,大病统筹 1560 元,失业保
险费 390 元,共计 6890 元,由甲某到朝阳职介所自行办理;公司一
次性支付甲某经济补偿金 4000 元,额外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