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案由: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
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相
继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
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申诉人意见:
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 3000
元的标准支付 2000 年一月至 xx年2月5 日期间拖欠的 13 个月的工
资差额 13000 元,拖从 2000 年 6 月的工资 2000 元、xx 年春节的期
间的工资 976、74 元及经济补偿金 3994、19 元,共计 19970、93
元;xx年 1 月至 xx 年 2 月拖欠的三项社会保险金 6890 元,由本人
在朝阳区职介所投保;支付2000 年 1 月至 xx 年 2 月期间单方解除合
同补偿金 3000 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15000 元,共计 4500 元;支付其
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8811、19 元,休息日加班费
17860、48 元及经济补偿金 9167、92 元,共计 45839、59 元。
被申诉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