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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下囚 上传于:2024-04-06
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欧阳梅 钟晓奇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显然,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则对劳动法第二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作了扩大解释,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同时也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四项劳动争议涵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之中。 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保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其理由是我国目前推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类。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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