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司利益,确保
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保险管理规定,自行
建立保险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依法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集团公
司要求,按时办理新入司、调动员工和离职员工相关的保险
新增、停保、转移等事务。
第六条 各单位须将以下事项定期、明确告知员工:
1、新入司员工保险参保时间。
2、参保的各项保险单位承担和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
3、每年基数核定后的新基数标准。
4、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第二章 保险新增、转入
第七条 各单位须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
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第八条 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则员工应与单位作
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
险转入的手续。
第九条 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
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单位不
了予承担。
第十条 各单位如招聘特殊人才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
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录用,但由此发生劳动纠纷所造成的法律责
任和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保险停保、转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
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
其缴交社保费用。
第十二条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
相关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
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
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有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
须提供现任单位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第十四条 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 保险转出手续时,单位
应保证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须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保险转出手续。
第四章 保险基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员工上年度应发平均工资作为
标准核定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基数核定完毕后,将已核定的基数
明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从外单位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单位的,若原缴
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单位的缴费基
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单位
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单位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
承担。
第五章 保险费用缴纳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
开始缴纳。
第二十条 各项保险费用由员工和单位按国家或所属地
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
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第二十一条 社保费用须由各单位统一逐月、足额缴纳,
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保险缴纳费用申请报集团公司
审批方可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费用缴
纳比例做出调整的,各单位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缴
费比例、缴费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