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司利益,确保
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保险管理规定,自行
建立保险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依法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集团公
司要求,按时办理新入司、调动员工和离职员工相关的保险
新增、停保、转移等事务。
第六条 各单位须将以下事项定期、明确告知员工:
1、新入司员工保险参保时间。
2、参保的各项保险单位承担和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
3、每年基数核定后的新基数标准。
4、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第二章 保险新增、转入
第七条 各单位须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
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第八条 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则员工应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