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家,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范围,等级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准予扣除。
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
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生,意外保险费支出,
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时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家,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
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准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
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
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扣除。
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
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
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
实扣除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赚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不子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