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颁布,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地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问题,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性:①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再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③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必然选择④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a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b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三个环节: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c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d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e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办学;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要求教育活动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教育的公共性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理解: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法制相统一的原则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使用上,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0.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1)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异同: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来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政策对于国家、政党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而法律作用的特点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2)处理关系: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此时要在政策的指导下,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是法律与政策保持一致;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我们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11.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12.教育法律的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教育法制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4.教育法的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安教育法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5.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他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2)区别: = 1 \* GB3 ①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 2 \* GB3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 3 \* GB3 ③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 = 4 \* GB3 ④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16.我国教育法主要渊源有哪些: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7.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19.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制裁。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20.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的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21.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2.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3.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4.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是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其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最后,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25.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26.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7.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对人身的制裁;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申诫罚);补救(包括财产上的赔偿、补偿,精神上慰藉以及对不法行为的否定);强制(与制裁的区别: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旅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货结论)。
28.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29.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责任。
30.学生伤害事故: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常见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1.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较低。
32.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3)学生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关于适用的范围;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
34.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
35.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36.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