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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心 上传于:2024-05-21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2)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纵向结构:(1)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法则,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4)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 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教育立法是广义的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和要求:(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1)教育法规的遵守;(2)教育法规的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教育法规适用的特点:(1)教育法规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具有被动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法定性;(5)态度中立性;(6)裁决权威性。 教育法规适用的要求:(1)公正准确;(2)合法合理;(3)及时高效。 教育法规适用的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1)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2)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3)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具有强制性的活动;(4)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型的活动;(5)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特质;(6)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越权无效性原则;(3)应急性原则;(4)合理性原则;(5)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形式效力(指母法和子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2)时间效力;(3)地域效力(空间效力);(4)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教育法规的功能:(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教育法规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和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和任意性规范(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死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民事法律。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的内容。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行为:(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4)就学学生;(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行政渠道(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解渠道。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事后救济、职权专属、正当程序。 教师诉讼的范围:P506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领导;(3)自觉增强法律意识;(4)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有以下内容:(1)教师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及其它各种法律、法规;(2)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依法执教的意义:(1)依法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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