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
——《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解决办法
总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接到了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的延人社监令字(2011)第1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接到决定书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了解此决定书是由监察支队在3月份于丽森酒店调查后做出的。
基于以上情况现人力资源部建议总公司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的规定丽森酒店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为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根据以上原因丽森应该给予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保险缴纳比例如下:"四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
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以上比例数字详见附件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