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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安 上传于:2024-04-11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厦国税发〔2011〕27号 签发人:陈佑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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