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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友新欢 上传于:2024-04-20
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抵押权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抵押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愿意向债权人(即主合同的贷款人及本合同抵押权人,下称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担保,抵押人、抵押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属性 (一)本合同为下述条款所称的主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之外,本合同具有其独立性,因主合同借款人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或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均不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主合同之贷款人)与借款人(主合同之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本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二)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附件1)为准; (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与物权效力 (一)若抵押人以不动产形式抵押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至迟不超过次日需办理,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的当日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该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效力; (二)若抵押人以动产形式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该抵押权发生物权效力,双方约定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五条 保险 (一)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主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并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抵押物遇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物进行担保,或抵押人将前述所遇毁损而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提存,并保证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金额优先受偿;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三)若抵押人不履行抵押权人要求的投保义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抵押人陈述和保证 (一)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无论是债务人本人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无论抵押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或其他组织单位的,抵押人均保证已经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三)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批准,抵押人不得以自己与其他人的任何约定对抗抵押权人; (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七条 抵押人的义务 (一)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但必须合理使用,且要对所抵押物进行必要的保养、维修; (二)在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前,未经抵押权人许可,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隐匿,不得设定其它担保物权; (三)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①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或侵害; 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③抵押物发生事故或其它可能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而应当告诉抵押权人的情况; ④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吊销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五)抵押人在出现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下,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保证不设置任何障碍; (六)当债务人未按时还款时,一经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须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时,抵押权人就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有权依法扣留、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人发现债务人提交材料弄虚作假、涉嫌诈骗的,抵押权人要求解除主合同时; (二)债务人转移住处、更改联系方式又不通知抵押权人,致使抵押权人长时间无法联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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