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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我无难 上传于:2024-04-03
附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各直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情形的,可以在账户封存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 100元。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初审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原件,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第十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涉及家庭成员提取的,应提供相关户籍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在购房发票或付款收据开立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可以在已支付房款50%后和全部付清房款后各一年内提取一次,每次不超过当期支付房款额;外市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以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购房支出(不包含装修部分和车库)。 提取所需材料:本市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登记备案表及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外市购房提取需要提交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 第十二条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提取所需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第十三条 本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和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各一次性提取一次;外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单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提取所需材料:本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第一次提取需提供报建批复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报建图纸;第二次提取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外市自建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房屋安全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提取所需材料: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须为危房)、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修缮费用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贷期间可以每隔180日提取一次(办理委托转账的提取间隔为90日),首次提取需在正常还贷两个月后,可以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不超过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纯商业性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分两次提取贷款前已付的购房款,但须相隔一年,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的50%。 提取所需材料:首次提取的,购买一手房提取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登记备案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已付房款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购买二手房提取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提取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施工合同正本、施工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 纯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本条的上述提取所需材料;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的,提供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需为正常且没有以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提取所需材料: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公证书)、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房产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职工及其配偶每90日可以按租房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前三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30%。 第十八条 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每90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三个月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提取所需材料: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发票、租金补贴凭证。 第十九条 职工租房的,只能以一种租房方式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法定退休、离休情形提取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工作调动、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将一并办理职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合并手续。职工到外地工作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提取所需材料:经市社保部门确认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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