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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我无难 上传于:2024-04-03
附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各直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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