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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各直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