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气探矿权
变 更
延 续申请登记书
保 留
项 目 名 称
原 项 目 名 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勘查单位 (签章)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2.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3.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5.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
6.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可多选。
7.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8.勘查矿种:填写原项目勘查矿种(变更勘查主矿种填写预期勘查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9.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10.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12.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3.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4.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填写。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6.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8.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20.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21.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2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3.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4.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探矿权首次设立情况
设立时间
勘查许可证号
探 矿 权 变 化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