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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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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忘了鱼尾纱鱼忘了旧伤疤 上传于:2024-04-13
离婚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 年 月 日篇二:孩子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 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强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家住海曙的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婚姻于2010年5月走到尽 头。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杨先生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 可探望孩子。但随着日子流逝,以往“潜伏”的不满情绪一经“泄露”放大, 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拒绝陈女士探望孩子。因近8个月见不到亲生骨 肉,陈女士伤透了心。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平飞律师: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 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 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进行强制执行。” 此案中,陈女士在杨先生拒绝她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如果杨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可对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 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 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 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 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爸爸见女儿,妈妈看儿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婚姻失败与否,法律都赋于了他们的权力与义务。但这些离异后的爸爸或者妈妈,为何如此狠心,拿孩子来惩罚与践踏对方的心灵。 婚姻失败,别让亲情再令对方揪心地疼痛。因为你们毕竟夫妻一场,因为他们毕竟是骨肉亲情。一日夫妻百日恩,血浓于水。分手了何必如此狠心绝情? 但我前夫将我女儿做为要挟的工具,不仅拒不履行判决(应给予我婚内共同财产20余万元,至今抗法不给付)。同时非法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力。并且威胁女儿不许接听我的电话。对幼小的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并数次语言威胁不许我见孩子。声称我要是到学校探望孩子就是找死,并多次电话里侮骂、诽谤我。 我曾利用工作之便到学校探望过女儿,女儿在前夫家仅仅两个月,明显消瘦许多,并且从言语中看出前夫家经常对其威胁、恐吓。不敢让奶奶及爸爸知道妈妈曾来探视。并多次问我:“什么时候可以接我回妈妈家?” 看着孩子天真的样子,我心像刀绞一样难受。经常夜不能寐,茶不思饭不想。已患上神经衰弱症,已经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那么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遇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要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那么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呢? 二、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于提起探望权诉讼一方来说,如何陈述被告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权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够打动法官,而且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才行。 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格式书写: 探望权起诉书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假、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 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做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月×日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因此保障合法的探望权顺利、有效的行使,对离婚后维系彼此关系,将伤害降到最低是由很大帮助的。如果在探望权起诉书内容、范本怎么写,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等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多年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最大的帮助。篇三: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不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从利于孩子成长和利于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也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探视权执行的标的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某种行为或者财产,所以不能把未成年子女作为直接的被执行对象,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将子女强行直接交给申请人探视或者采取哄骗的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在执行时通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达到维持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稳定的目的。对于父母双方来说,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子女的探望矛盾,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的原则出发,不得将夫妻之间的积怨与隔阂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来限制对方探视孩子,将孩子的近视权作为砝 码相要挟。篇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x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县_____镇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x有限公司,住所_____省x县_____镇,法定代表人,颜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年7月3日(20___)___中民 二初字第0032___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欠付的货款本金3778006.3元,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__年7月3日作出了(20___)___中民二初字第0032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3778006.3元,并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明确的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货款3778006.3元和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附:生效判决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篇五: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探视权的概念及我国现有法律对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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