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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强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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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长生 上传于:2024-05-27
公安消防部队强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思考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当前提倡的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正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在公安部直属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曾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最重要标准。”消防部队作为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其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说就是服务群众。为此,消防部队要从自身抓起,狠抓部队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真正建立起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努力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和谐警民关系的定义 警民关系是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和特定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的,历史背景赋予了警民关系的表现形式,社会现实决定了警民关系的新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警民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公安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印记和阶段性特征: 一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新时期党中央做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二是虽然执法为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少数执法者“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职能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服务政府”方向转变。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少数执法者以服务公众为导向的警务理念尚未确立或得到切实贯彻,“重监管、轻服务”的传统执法理念痕迹犹存,部分官兵角色定位不清,很大程度上不是定位于服务者而是以管理者自居,极少数执法者仍有特权思想,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仍然习惯于“命令式”、“审批式”的工作方式,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呼声意愿”,往往造成“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既无益于警民双方的互动,工作效益的提升,也无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三是人民的法制意识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上还有差距。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是社会的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制观念的加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表现在:一方面,群众守法、用法、维权意识比以往强烈,能够自觉地遵守消防法律来提升安全意识;另一方面,群众法制、民主意识强烈能够有效地制止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们懂得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这对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我们在看到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部分地区,特别是六盘水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五是消防为民服务领域在具体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从执法实践看,消防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的执法随意性较大,相关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执法公信力有待加强。部分单位执法简单化,程序复杂化,态度冷硬横推,执法执勤中存在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执勤产生抵触情绪。从队伍建设看,个别基层单位从严治警能力不强,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在与地方群众接触交往的过程中,时有一些违规、违纪或滋生矛盾的事件发生,伤害了群众感情,败坏了部队形象。从警务勤务看,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消防部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警务资源,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损害了消防部队的形象,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受历史“欠账”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消防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极少数基层单位为弥补消防业务经费不足,乱拉赞助、乱摊派,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营民关系的思路与对策 (一)以新《消防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新修订的《消防法》只要求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三方面实施许可,而对一般工程及大型群众性聚会均取消了行政许可,从而使消防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单位和部门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上,从而能够更多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不断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新《消防法》是适应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新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处罚所设定的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增加了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配套解决了消防执法乏力和保障问题,使得消防违法行为能得到有效制止,保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从机制了加大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三是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也即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职责,这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支持,结合即将施行的《消防法》,及时创新改革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要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警力在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治安巡逻队伍,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范畴,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为切实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下到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尽快履行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难,进一步夯实消防监督力量。 四是提升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过硬消防执法队伍。要以学习新《消防法》为契机,调动各方能量,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培训,采取组织集中学习、岗位轮训、晋职培训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引导消防执法人员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学习理解新的消防理论和知识,督促全体消防监督人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不断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消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各种执法考评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建立起与执法人员相对应的个人执法档案,将执法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衔、任免、奖惩挂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谨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总之,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紧抓住这次机遇,把构建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消防工作的最高追求,将原来的消防监督模式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服务职能,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意识,不断密切警民关系。 (二)紧抓“亲民、爱民、为民”核心,做好“三个定位”,树立“三种意识”。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关键是紧紧扭住“亲民”这个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牢固树立服务行政理念,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自觉做到思想上“亲民”、感情上“爱民”、行动上“为民”,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的满意度。 一是要在职责职能上定位,树立服务于民的意识。人们常常用“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词语来形容部队,但消防部队却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尤其在和平年代,消防部队的职责和功能正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因此,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消防工作理解和支持,我们首先对自己的职能要进行准确定位,树立起“服务型消防”的工作理念,站在护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的角度定位,只要对人民群众有益的事情,只要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有需求,都是我们的职责使命所在,我们都要把它做实、做好。当前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意义也正是如此,就是要积跬步而致千里。只要我们心中装着百姓,自觉地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点滴小事,人民群众心中就会有我们的地位,就会真正地拥护和支持我们。 二是要在业务执法上定位,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们首先要给自己定好位,要搞清楚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从思想根处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核心和要害问题,从观念上正本清源,从行动上除弊兴利,在工作上推陈出新。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既要亲民、爱民,又要严格、公正执法,不能因为我们的“执法疲软”而导致一小撮违法乱纪分子得益而损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三是要在廉洁从政上定位,树立勤政为民的意识。古往今来,贪欲一直都是廉政建设的大敌,“关系”始终是廉政建设的软肋。身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执法者更是无时不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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