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电(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增值税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增值税号:
一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全称: 《 》 ;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安全、可靠、正常、合法地使用,贯彻电/扶梯制造、安装、维保一条龙服务的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
二 维修保养对象
产品名称
型号
站/门
三 维保方式
实行常规维保方式,维保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若需变更维保方式或增加服务内容和时间,费用另计。
四 维保期限和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
免费维保期为2年,在此期间,乙方免费提供电/扶梯维保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乙方义务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每月两次的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清洁、调整及润滑设备的各类部件,按照《电梯保养周期表》及《自动扶梯保养周期表》执行。
2. 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引用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质量缺陷而应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在下面列明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序号:
3. 自行负责保养及维修所需的设备本身零部件以外的材料如工具、清洁材料、润滑剂、仪器、仪表及交通设施等等。
4. 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通报设备运行情况,并免费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及时热线服务。
5. 对于本合同第六.4条规定的年检,由乙方负责实施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监察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年检所发生的部件维修的处理,依据本合同第五.2条和第六.4条的规定执行。
6. 乙方派员长期入驻甲方场地的特殊服务不包含在此合同范围内,如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将提供有偿服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六 甲方义务
1. 电扶梯及附属设备在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事宜。
2. 甲方承担除了本合同第五.2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的电/扶梯零部件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3. 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电扶梯安全监察和使用管理规定以及迅达的电/扶梯使用说明,负责电/扶梯的正确使用、管理和监护,避免出现人为或故意的损坏,并应通过采取一定防范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坏。一旦发生故障,立即停用,保持现状,通知乙方检查和维修,严禁强行使用。当发生火警、水淹或其他危及电/扶梯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停驶,并将电梯停放到尽量安全的楼层,然后通知乙方对电/扶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按相关规定主动向政府监察部门申报电/扶梯年检,并承担每年年检所需的各类政府收费。
5. 因甲方违反第六.2、六.3条或不可抗力,造成电/扶梯设备整修和零部件更换从而导致的人工和备件费用以及政府部门的罚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6.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电/扶梯产品的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该条例取得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