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试行)
总 则
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统一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
上海户籍的员工或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的非上海户籍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提交了《劳动手册》《退工单》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员工还需向人事行政部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
如是刚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员工或是参加工作后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员工,必须向人事行政部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基数
(一)新入职的员工按以下管理办法起缴住房公积金:
1、部门经理(含)以上的管理人员试用期转正后起缴,基数为3500元;
2、各分支机构总经理试用期转正后起缴,基数为3000元;
3、总部各部门主管、各分支机构经理工作满一年后起缴,基数为280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