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信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们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
关机部分: 按划不壹付的,IE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