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一、当前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1、《办法》实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方式容
易产生征纳矛盾。
核定征收的权限在税务机关。但《办法》规定,企业
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要先提出申请。这样就带来两大问题,首
先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其次
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
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
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
是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
同,这样就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2、《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 5 项条
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规定,纳税人账短设置齐全,收入、成本费
用核算准确,账短、赁证保存完好,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可
以实行查账征收,但并没有对这些条件给出具体的量化指
标。基层税务干部由于业务水平及个人理解上的不同,具体
执行时就会产生差别,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一致。
3、《试行》的部分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相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
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
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而《试行》中设定了
“新办企业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的
量化指标。而新办企业注册资金达到 50 万元以上者很多,
这样就造成企业查账征收面过大。
例如,常州市国税局 2005 年度所得税征管户数 3978
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 3144 户,核率征收企业 834 户,而
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一共只有 38 人。面对查账征收以及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减免税优惠审批、备案资料审核
等大量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出现“都要管却都管不好”
的坪傣局面。
二、完善现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对策
1、统一各地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在进行所得税
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往往制定不同的具体标准,宽严程度的
掌握也不同,因此执法分歧时有发生,同地区、同一行业、
同等规模、同样税收财务核算水平的两个企业就会出现查账
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存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