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一、当前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1、《办法》实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方式容
易产生征纳矛盾。
核定征收的权限在税务机关。但《办法》规定,企业
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要先提出申请。这样就带来两大问题,首
先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其次
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
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
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
是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
同,这样就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2、《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 5 项条
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规定,纳税人账短设置齐全,收入、成本费
用核算准确,账短、赁证保存完好,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可
以实行查账征收,但并没有对这些条件给出具体的量化指
标。基层税务干部由于业务水平及个人理解上的不同,具体
执行时就会产生差别,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一致。
3、《试行》的部分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相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