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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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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當先 上传于:2024-04-14
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一、当前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1、《办法》实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方式容 易产生征纳矛盾。 核定征收的权限在税务机关。但《办法》规定,企业 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要先提出申请。这样就带来两大问题,首 先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其次 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 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 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 是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 同,这样就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2、《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 5 项条 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规定,纳税人账短设置齐全,收入、成本费 用核算准确,账短、赁证保存完好,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可 以实行查账征收,但并没有对这些条件给出具体的量化指 标。基层税务干部由于业务水平及个人理解上的不同,具体 执行时就会产生差别,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一致。 3、《试行》的部分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相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 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 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而《试行》中设定了 “新办企业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的 量化指标。而新办企业注册资金达到 50 万元以上者很多, 这样就造成企业查账征收面过大。 例如,常州市国税局 2005 年度所得税征管户数 3978 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 3144 户,核率征收企业 834 户,而 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一共只有 38 人。面对查账征收以及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减免税优惠审批、备案资料审核 等大量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出现“都要管却都管不好” 的坪傣局面。 二、完善现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对策 1、统一各地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在进行所得税 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往往制定不同的具体标准,宽严程度的 掌握也不同,因此执法分歧时有发生,同地区、同一行业、 同等规模、同样税收财务核算水平的两个企业就会出现查账 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存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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