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伐树补偿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树木所有人):丁有田
因甲方污水管网建设,需伐乙方树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需伐树木的位置及棵树:
乙方同意 204国道西侧( 姜山镇后保驾山村土地 )界内的树木10棵,由甲方伐除,以便于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二、付款方式及金额:
按照甲方需伐树木棵数,通过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树木补偿费用人民币 ¥3000.00 元,(大写:叁仟元 整 )。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林地所有权出现争议,一切事宜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处理,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正常施工及生产;
3、施工完成后由甲方将场地进行平整。
4、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违约,反之由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