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禁(限)伐协议书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
乙方: (林权权利人)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协议:
一、公益林区域与面积
1、 村 组(林班) 小班,小地名 ,保护等级 ,利用程度 ,面积 亩。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2、 村 组(林班) 小班,小地名 ,保护等级 ,利用程度 ,面积 亩。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3、 村 组(林班) 小班,小地名 ,保护等级 ,利用程度 ,面积 亩。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4、 村 组(林班) 小班,小地名 ,保护等级 ,利用程度 ,面积 亩。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5、 村 组(林班) 小班,小地名 ,保护等级 ,利用程度 ,面积 亩。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深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政策与规定,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与管理,组织护林人员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对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依法保护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公益林经营者因不能采伐利用林木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及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发生森林火灾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禁止公益林商品性采伐。严禁在公益林区域内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涉林交易市场,对公益林资源进行买卖。因特殊情况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制定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