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部规章制度
一、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能源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使基建工程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开工报告(依据XX能源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在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领导批准。凡是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单位应按照XX能源公司的要求,及时组织进驻施工现场。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XX能源公司规划提出临时设施申请报告,经XX能源公司审批后,施工单位应按照临时设施申请报告批准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和数量。若确实需要增加临时设施的内容和数量,需提出申请报告报批。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报工程部、监理、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如有较大问题,应返回施工单位重新编报,时间限制在三天之内完成。
第五条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