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
承租方(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转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幢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转租/建筑面积/租赁部位独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权属为 公房。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转租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告知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适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的附件中加以列明,并以此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时验收依据。
租赁用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