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毕业设计(论文)
院系名称: 网络学院
专 业: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学 号: 20190101
指导老师: 指导教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2X年03月16日
由闫志一案浅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的构成与认定
引言:关于闫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其大致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闫志在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受理哈尔滨双良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良以担保钢材17,996.74吨质押及以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形式。向该支行申请办理人民币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闫志在未对担保货物的购销合同、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存货场地转租说明的真伪进行全面核查踏查的情况下即将该笔业务上报本支行领导,致使该公司申报的虚假材料未被发现,导致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府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至8月5日,分3批签发8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给龙江银行造成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志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予以惩处。
在对本案进行审理与讨论的过程中,关于该罪名之构成与认定意见分歧较大,故对此问题进行如下论述。
摘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的出具制度。其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金融票证方面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愈加普遍,于此时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之构成与认定做出相应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益处颇多。
关键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构成 认定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之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带来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等上述金融票证,对于其中的大多数都较为常见在此不再赘述其概念。至于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有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是银行即为银行出具的保函,为银行保函。保函是银行主要的日常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保函根据其经济功能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信用保函和融资保函。前者包括借款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首先由于申请人作为第一付款人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一般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一旦申请人破产、倒闭或者采取一些欺诈方法不履行义务时,银行依照保函履行某种义务如偿还约定债务后,缺少必要的手段追索代偿金;银行出具的保函不能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保证,对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处理通常会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第三,申请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为了彻底地推卸责任,往往也是肌瘤在银行承付,而否认自己的违约行为,从而易使银行牵入到他们之间的贸易纠纷去;由于保函受益人的不间断索债的行为往往造成自己处于被动地境地,尤其是融资性的保函,其索偿条款一般都是无条件的,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即使是不公正的索赔要求也无力抗拒,除付款之外别无选择,为此,银行在承办保函业务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认真地审查,避免那些资信情况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出具保函。出具时也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有效质押,密切注意基础交易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经济交易的执行情况,加强风险防范工作,负责人不得草率为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不能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非法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从而为不法分子招摇撞骗、诈骗财物大开方便之门,因其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举例来说,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到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
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