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合同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或填写“无”。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六、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全日制用工。
七、本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现居住地: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三)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 类型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应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月工资制度。每月工资 元。
(二)日工资制度。每日工资 元。
(三)计时工资制度。每小时工资 元。
(四)计件工资制度。每日定额 件,每件 元。
(五)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十条 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残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安排的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职业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甲方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