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XXXXXX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 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A.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所要求的;
乙方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乙方不服从上司工作任务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
其它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录用条件为:甲方对外公布的招聘条件及入职后确认的“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六条约定工作地点。
第八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名或签单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所在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按如下执行:
周一至周五 , 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1:30 - 5:30
周六: 上班時間: AM8:30 - 12:30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乙方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上班或双休日上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绩效考核效益工资随甲方效益情况及绩效考核得分进行调整。
2. 计件工资:甲方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3. 其他工资形式: 。
第二十条 甲方于每月 7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对每月工资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工资后3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该月工资加班费等已全额支付,甲方不再额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或调休,无法调休的,则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覅,正常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三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纪。
D.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E.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H.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I.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J.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 依据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F. 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G.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A. 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B.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
C. 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D.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E. 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按合同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