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
甲方(房东):
乙方(租用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暂定贰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凭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租凭,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量,另订租凭合同。乙方在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仓库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三、乙方在签合同时必须先预付 元人民币做为押金,待租凭期满,甲方验收后将押金如数退还。
四、仓库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按六个月付款一次,不得拖欠,拖欠租金长达3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抵押金没收。
五、在租凭期间,水、电、卫生等费用,由乙方交付甲方,不得拖欠,如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使用仓库期间,应爱护好甲方现有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