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六、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 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 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九、 废弃场处置制度
十、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十三、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6.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7.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8.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 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6.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4).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过程与控制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2.经营过程中,对不合格产品执行退市制度,包括:
(1)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
(2)定时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
(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
(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3.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
4.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5.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1.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定期检查,确保地面清洁卫生、无破损,墙面与门窗干净卫生、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易于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定期检查,并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干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设施、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被污染。
4.定期对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以满足食品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需求,保证食品安全。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做到来源清楚。
2.采购食品及原料时需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备查,卫生许可证上审批项目中应有准予经营所售产品的类别或名称,并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3.不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味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4.采购散装食品时保证其运输包装清洁完整,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5.运输食品的车辆、工具、容器应专用,做到清洁卫生、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采购食品入库前应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退回处理、向上级报告并登记备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做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入库。
7.不采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无该类产品审批项目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及无检验合格证明、无标识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食品。
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1.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3.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6.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2.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蜡挪,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5.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 以上。
6.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7.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标规定。
9.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废弃场处置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生产人员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2.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3.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统一管理。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3.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4.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5.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6.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1).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2).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3).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7.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1).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2).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3).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4).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3.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4.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