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