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六机动车获得方式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一条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发动机的来历凭证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二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或者进口车销售单位出具的更换原因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十三条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档案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五条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五机动车属于其他形式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共同财产公证证明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九变更登记的日期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机动车获得方式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应当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应当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七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登记使用性质八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三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注销抵押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因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三章其他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机动车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牌证第三十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交验机动车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第三十一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被盗抢信息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删除被盗抢信息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公安机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机动车唯一性认定是指核对车辆的号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技术参数确认其唯一性二进口机动车是指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三进口凭证是指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四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五身份证明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车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4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8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六住所是指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七住所地址是指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八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购买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九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1年1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