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