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8——06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居间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海淀 区 海淀路小区8号楼2单元503室 。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共计 1 年。甲方应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房屋租金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600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4800 元整(¥: 4800 )。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 1 付 3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2010.12.1, 2011.3.1 , 2011.6.1 。
(二)押金:人民币 1600 元整 (¥: 1600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3. 5.7.8.11.12.13由甲方承担, 1.2.4.9.10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3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日通知对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