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仲裁答辩
答辩人:××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于××××年××月××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仟×佰×拾元。××××年××月××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的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年××月××日~××××年××月××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年××月××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年××月××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意思,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