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仲裁答辩
答辩人:××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于××××年××月××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仟×佰×拾元。××××年××月××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的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年××月××日~××××年××月××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年××月××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年××月××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