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本人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与甲方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2条 乙方资料
2.1 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披露以下重要信息:
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状态;
对原用人单位负有的保密义务;
对原用人单位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
其他与甲方权利义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历、学历证明、个人身体状况证明等)。
由于乙方隐瞒或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3条 工作岗位
3.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于合同期间担任 职务,负责 。(具体职责范围与权限可另列岗位说明书作为附件。)
3.2 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可以根据经营状况、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条件,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职务级别进行变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按甲方制订的工资标准随之调整。
3.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4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乙方工作。若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则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依据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由甲方灵活安排。
第4条 合同期限
4.1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4.1.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4.1.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若乙方首次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则乙方的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要求终止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双方经协商,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延长的有效期最长可为三年;4.1.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第5条 劳动报酬
5.1 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基本工资人民币 元、考核工资人民币 元,工资总额人民币 元。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按国家规定进行;计件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如有津贴或奖金在本条中约定)
5.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每月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并视乙方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的薪资。
5.3 乙方从甲方获得劳动报酬的所得税部分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每月在乙方的工资中予以代扣代缴。
5.4 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者综合计时工作制度的,则本条第1款约定的工资中已经考虑到工作时间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5.5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因公司原因造成断硫,而达不到最低保障工资的,公司将采取给员工调休和给予发放生活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
第6条 工作时间
6.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小时。
6.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并经乙方的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甲方同意根据加班时间给予乙方计发加班费或相应的补休,否则,乙方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不另行支付加班费或不予补休,加班以“加班通知单为准”。
6.3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
6.4 甲方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情况调整作息时间。甲方采用政府部门统一调整的休息日的情况,不受上述限制。
第7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认为乙方的健康状况将会对工作或其他员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按制度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不应拒绝。
第8条 保险与福利
8.1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障金及公积金,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每月在乙方的工资中予以代扣代缴。
8.2 乙方在甲方工作满一年的,甲方按照规章制度及乙方的岗位、责任给予乙方每年伍天的带薪休假,在每年春节一次性休完,计件人员年休假期间薪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乙方应按甲方规章制度履行休假的申请与备案手续,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休假。
8.3 乙方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特殊假期,包括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9条 合同解除
9.1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接受任何第三方聘用或自行投资创业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依据本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未提前通知的,甲方自通知之日起,对乙方承担约定的义务。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9.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乙方与甲方就出资培训等有服务期约定,其服务期未满的。
9.5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约定提前通知期除外。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10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
甲方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结束生产经营活动的;
甲方发生分立、合并;
乙方退休、退职、死亡;
乙方被有关部门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