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会展行业规范和管理,提高农业会展组织服务水平,指导和推动中国农业会展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会展活动对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农业部将组织开展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特制订《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会展”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推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为主题的各类展览、展销、会议和节事等活动。其中,直接以“展示产品、促进贸易”为主题的农业展(博)览会和展销(交易)会,是中国农业会展的主体,也是本《办法》分类认定的主要对象。而以农业发展、农业政策、农业技术等为主题,带有较强经贸性质的论坛、洽谈会、推介会和节庆活动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和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相关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分类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在农业部相关司局指导下,成立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由农业部和中国国际贸促会领导分任正、副主任,成员包括农业部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国际合作司、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绿色食品中心、农业贸易促进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分类认定工作,审查和最终确认分类认定结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农业会展信息收集、整理及分类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办公室设在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
“专家委员会”由展览界知名专家及具备丰富农业会展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农业会展分类标准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具体展览项目的分类认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机构每年一月份开始征集本年度会展活动资料,收集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分类认定工作。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农业会展活动,均可申报参加分类认定。项目有关信息资料(见附表)应由会展活动主、承办机构详尽填写,经主办地会展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所有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应于会展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