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较人社发【2011】25 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险政
策,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医药卫生体
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
8 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和居
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重点保障
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将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门诊
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资金来
源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门诊统筹医疗费
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相应比例共同负担,并设立起付标准和
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由5 万元调整到6 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报销比例
由原来的一级医疗机构 60%、二级医疗机构 55%、三级医疗
机构 50%,提高到成年人和老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为
8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 7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 70%;
未成年人和学生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为 85%、二级医疗机构
就医为 80%、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 75%。
四、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