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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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记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路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和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
预 (2012)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
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拓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烈市) 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各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7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4 号) 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
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表单样式一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
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工“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 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 度最后
一日。 如: 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 填报“X X年
4月1日至XX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
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
人识别号)”;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十“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本税款所属期企业汇总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亏“总机构分排所得税额”: 对于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 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CA200000)
第15 行X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 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A200000)
第 1行x各省〔自治区、直糙市和计划单列市) 确定的总机构分排比例的金骆,
6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美)》
《4200000) 第 15 行X254的金矣,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4
美)% CA200000) 第 15 行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