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广告投放合同
甲方:
乙方: 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电台投放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广告详细信息:
省份
地区
湖南
长沙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1772元整 (大写:叁万壹仟柒佰柒拾贰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应在收款之日2天内出具发票。
三、甲方需更改排期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与电台沟通;另外,电台就广告投放改期追究乙方经济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更改之日起5日内承担。
四、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广告材料和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五、乙方应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电台播放标准;认为不符合的,可要求甲方修改,否则有权拒绝投放。
六、甲方自行承担使用广告材料的费用,可以要求乙方应在上述广告播出完毕7日内,向甲方提供播出证明及样报。
七、因电台原因造成漏播或错播的,乙方将根据电台提供的补播原则为甲方安排补播,补播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补播原则执行,若电台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将按电台的规定执行。
本款所称“错播”系指播出节目、广告段位、广告时长、播出版本与约定不符,或播出时间与约定播出时间相差30分钟以上;“漏播”系指约定播出的广告实际未播出,具体以电台的规定为准。
八、套播时间为电台固定时间点,不可随意更改。但遇电台停机检修导致广告未正常播出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错漏播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其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相关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十、甲方未依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