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的递交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
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
个外层信封中。 2. 内外层封套均应 (a) 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
买方: 〈b) 注骨"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
注明 “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
表“中规定的日期和和时间。 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
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
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 投标截止日期 1. 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 18. 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
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 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
了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
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译新的截止日期。
三. 退交的投标书 技照投标人须知第 19 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
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 投标书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