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的递交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
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
层信封中。
2.内外层封套均应:
《a) 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
Cb)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
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
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 18.2 条要
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 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
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
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 7条规定, 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
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
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9 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
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