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的递交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
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
层信封中。
2.内外层封套均应:
《a) 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
Cb)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
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
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 18.2 条要
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 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
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
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 7条规定, 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
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
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9 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
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