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约
合约外方:
人台约Z方: ~
经合约甲方与合约乙方认真协商, 合约甲方将长治市沁县永春堂
大药房“书柜台租赁于合约乙方,租赁期 3年,年租金
万元。
合约乙方在药店内经营合约内药品等,附目录,以目录为准。
一、租金
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约时起,租赁房屋合约生效,具
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约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赁合
约时起,合约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合约甲方一年租金
万元人民币。待 11 个月后即 年 月
日之前合约乙方须将第二年租金”万元人民币交
付合约甲方。三年到期后如合约乙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合约
乙方优先。如合约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合约甲方有权
收回所租赁房屋,合约失效终止。
二、合约乙方的责任
自租赁合约甲方柜台起,具有柜台使用权,合约乙方需装修
柜台,如改变柜台内部格局,须经合约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柜台
格局,装修费由合约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合
约甲方检查柜台,如发现柜台在合约乙方租赁期间因合约乙方人
为遭到损坏,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合约乙方租赁合约甲方柜台期间, 合约乙方须认真守法经
商,要遵守消防、药监,卫